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議事的規范性,更好地行使職權,履行監督、保障職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
第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其中股東大會選舉2名股東監事,員工代表大會推舉1名職工監事。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近二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審議公司對利潤分配政策和長期回報規劃進行的修改或變更;
(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九)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十)列席董事會會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和通知
第五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監事會主席應在十日內召集并主持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
總經理提議時;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至少在會議召開兩日前通知到監事。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下列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聯系人和聯系信息。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與審查
第八條 公司監事單獨或聯合可提出議案。
第九條 議案的內容必須是監事會有權審議的事項,即本規則第三條所列各項。
第十條 議案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在收到議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
經審查,監事會主席分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議案的形式和內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準備提交監事會例會,或由監事會會議予以審議;
議案表達不清,不能說明問題的發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所提議案不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內審議事項的,建議提案人向有關個人或機構提出。
第五章 會議舉行、表決及記錄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經書面委托,視作出席。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每一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所有監事應對議決事項發表如下之一意見:贊成、反對或者棄權。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并填寫表決票。
第十三條 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有異議,監事會有權建議董事會復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會議結束后十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中所指的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及電子郵件。
第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